单边冲突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页(370字)
冲突规范的一种。
指明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主要用来直接规定只适用内国(即法庭地国)的法律。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3款中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然”。
《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曾为比利时、罗马尼亚、西班牙、智利、秘鲁等民法典所模仿。
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大量规定了单边冲突规范,而且多为一种附条件的指定。如第15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则依德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未规定外国法的适用,因此,在客观上有必要适用外国法时,往往要以判例的形式加以确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制定的冲突规范倾向于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参见“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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