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页(871字)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总称。

西方学者认为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是同义词。国际私法的前身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就是以冲突规范为其内容而产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调整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领域统一实体规范公约的增加,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国际公约)与冲突规范均为国际私法的内涵,但不否认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冲突法条文有的分散在民法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940年《希腊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有的以单行法规形式系统地规定冲突法,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些国家倾向于采用单行法规形式。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2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冲突法》。

在英美等国则由学者整理判例的着作形成系统的冲突法。如英国戴西的《冲突法》,莫里斯的《冲突法判例》,美国斯托雷的《冲突法》,美国法律协会编的《冲突法重述》等,这些着作经常为法官、律师所引用。

我国的冲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条款中。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冲突法规定得最系统的是1928年在第六次泛美会议上通过的《国际私法典》,由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达起草,亦称《布斯达曼特法典》,它包括437条冲突规范,内容除涉及民事立法的冲突外,也涉及刑事、行政、诉讼、税法等法律部门立法的冲突。

该法典现在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生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解决各国在民商法领域内的法律冲突的国际公约大量诞生,尤以欧洲经济共同体内缔结的这方面的国际公约引人注目,如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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