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页(322字)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主要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也可作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准据法的补充。如对涉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一般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及法院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也作此规定。

根据冲突规范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各国一般代之以法院地法。

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6条规定:“外国法的规定,在其适用会导致与奥地利法律的基本原则互相抵触的结果时,不得适用,如有必要,应代之以适用奥地利法的相应规定。”对于无国籍或不能确定其国籍的人,因无住所或居所而不能适用其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时,一般也代之以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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