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页(699字)

现代国际法处理国际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即:(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的主要思想,最早反映于我国1949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该公告指出新中国政府愿与一切“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2月14日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第5条中亦规定,缔约双方保证“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以后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31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同印度政府代表团的谈话中首先提出来,并接着于1954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正式写入,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

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五项原则为指导两国间关系的原则,并主张两国“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从此之后,五项原则逐渐为世界各国承认,并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共同遵守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10月24日,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所列举的各项原则,与五项原则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将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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