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页(639字)
联合国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立法的常设机构。
1966年成立,1968年1月正式开始工作。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代表不同地区及世界经济和法律体系的29个委员国组成,1974年增加到36国,任期6年,每年轮流在纽约和日内瓦召开大会。下设秘书处,为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常设管理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并设有若干工作组。宗旨: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律,消除或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主要职能:协调各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开展活动,促进更多国家参加现有的国际公约,草拟新的有关国际贸易法的国际公约,以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国际贸易法方面的培训和援助。主要致力于4个领域的工作,即国际货物销售、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航运立法。目前已通过的公约有:(1)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2)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1980年《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此外,还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1980年)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规。
关于国际海运立法,由21国组成的工作委员会,对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起草了修订案,该公约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已成为国内法。此外,该委员会全体会议还讨论了跨国公司和产品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