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页(648字)

简称亚太经社会。

原名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5个区域性经济及社会机构之一。

系根据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于1947年3月28日在中国上海成立。1974年8月改为现名。

总部设在泰国曼谷。现有会员国(地区)38个,其中包括中国、印度、日本、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美、英、法、荷兰及苏联等国。

此外,还有香港、基里巴斯、图瓦卢、库克群岛等9个准成员国。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倡导和参加旨在推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措施,维护并加强本地区各国间及与世界其他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委员会为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在每年3、4月间召开1次会议。

下设9个立法委员会,即:农业发展;发展计划;工业、技术、人类居住与环境;自然资源;人口;航运;交通与通讯;统计;贸易。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由执行秘书主持。1974年以来确定优先发展下述领域:开发食物与农业、乡村综合发展、能源、技术转让、国际贸易、跨国公司与外资、发展工业、通讯、航运和公路、开发矿物与水资源等。

该委员会本身不提供资金,但协助筹集资金或设立基金。为此,委员会建立或帮助建立了许多专门机构,如亚洲清算联盟、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再保险公司、区域矿物资源开发中心、胡椒共同体、区域技术转让中心、亚洲及太平洋发展研究所、亚洲及太平洋福利与发展中心等。亚太地区的自然资源、工业化水平和科技能力使该地区贸易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而发展制成品和初级产品方面的贸易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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