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页(511字)

发展中国家在一定区域内,利用彼此邻近及经济结构、资源、技术方面的互补性,通过集体自力更生的道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多边综合性经济合作组织。

这种组织在60年代迅速兴起,到80年代初已建立起20多个,分布在亚非拉美各洲。早期成立的组织,多数是以贸易合作为目的。从减免内部关税到对外采取共同关税,以促进本地区贸易的发展。60年代后期,特别是70年代以来,从单项合作发展为多项合作,从关税进一步到工业、商业、运输、金融、财政、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共同发展的经济联盟或共同体等高级的一体化阶段。比较重要的组织有:亚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经济统一理事会、阿拉伯共同市场、南亚区域合作组织;非洲的西非经济共同体、格里布常设协商委员会、东非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拉丁美洲的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中美洲共同市场、安第斯条约组织、拉普拉塔河流域组织、加勒比共同体、亚马逊合作条约组织以及全美洲性的拉丁美洲经济体系。这些组织在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促进区域经济贸易的合作、加强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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