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发展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页(487字)

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建立的国际性金融合作组织。

建立于1976年1月28日,同年8月正式营业。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有14个成员国:阿尔及利亚、厄瓜多尔、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拉克、伊朗、科威特、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突尼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宗旨:通过提供优惠的资金援助,加强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资金主要来源:各成员国的捐助。最初资本为8亿美元,后经多次补充,1981年达到40亿美元。

主要活动:向发展中国家直接提供优惠贷款,优先照顾低收入的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受石油价格上涨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且多为无息贷款,期限也较长。主要的组织机构:部长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总干事。部长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国各指派一名部长组成,负责制订总政策,决定各项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会员国各指派一名代表组成,负责对重大事务做出决定。总干事则负责日常事务。该基金对发展中国家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发展经济,建立国际货币新秩序做出了贡献,提高了石油输出国组织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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