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页(378字)

又称大自由贸易区。

由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1972年7月22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分别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6国签订特惠自由贸易协定,决定自1973年1月1日起生效,建立一个大自由贸易区。以后芬兰、挪威又分别签约加入,现在签约的国家已达19个。主要活动:从1973年4月1日起,以5年为过渡期,每阶段平均削减工业品关税20%,最后除纸和硅钢等少数产品将延长过渡期7至11年外,90%的工业品贸易完全免税;关于商品数量限制,协定生效后即予取消,从而形成一个工业品自由贸易区。

对区外国家的关税率,由各缔约国自定。到1977年7月1日,该贸易区实现了缔约国间绝大部分工业品贸易和一小部分农产品贸易免除关税,并取消数量限制,从而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贸易额约占世界的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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