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经济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页(624字)

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合作与协调的常设机构。

1975年10月17日,23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在巴拿城签署了《巴拿马协议》,宣布建立拉丁美洲经济体系,代替原来的拉丁美洲经济合作委员会,成为整个拉丁美洲的经济合作与协商组织。该协议于1976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总部设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

现有成员国26个。

宗旨:促进地区合作;支持地区一体化进程;鼓励出口并制订公平的商品价格;协商和协调拉美国家对经济社会问题的共同立场和战略;制订赞助本地区贫困国家享受优惠待遇的措施;推动建立各种拉丁美洲跨国公司。组织机构:(1)拉丁美洲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1名全权代表参加,每年举行1次例会。(2)常设秘书处。

为技术行政机构,常任秘书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3)行动委员会。

为独特的组织形式,系就专门问题(如肥料、住房、旅游、手工艺品等)制订纲领、计划并协调行动的临时性机构。成员国可自由加入或退出各种专门行动委员会。

1980年8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大会政府级观察员。该组织自建立以来,工作比较注重实效,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果。1981年,先后成立有关发展食品、肥料、种子、水产、拉美科技情报网等10多个行动委员会;以后每年都有新的行动委员会成立,对解决各国的基本需求有一定作用,并帮助它们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技术和贸易的合作。

但由于拉美各国情况各异,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和矛盾还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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