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1页(484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8日公布生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共15条。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立法,是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依据。
对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股东的资格、责任和权利,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结业清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0年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内容包括:(1)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可由中方担任,也可由外方担任。
(3)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有的行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4)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此后,国家和地方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原则,先后颁布了一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的单行法规,是合资法的体现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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