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2页(660字)

合营企业中中外合营各方资本投资入股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我国不能生产,或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我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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