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进出口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3页(284字)

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物资的进口和产品出口进行管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可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另行申领。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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