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5页(367字)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作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原则、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从事经济活动。合作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经济实体,组成统一法人;也可以不建立统一的经济实体,不组成统一的法人。合作企业的特点是,合作者的投资不计算股权或股份;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盈利的分配、风险的分担以及债务清偿,都经自由商定,在合同中加以确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的前期可以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并可以在合作期内优先回收投资本金;合作期满后,在外方合作者已经收回投资本金并取得相应利润的前提下,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再作价,为中方合作者所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