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管理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6页(335字)
负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合作企业管理机构的原则是: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合作企业管理机构的形式有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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