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援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2页(282字)

又称1948年经济合作法。

1948年4月美国国会为实施“援助欧洲复兴计划”而通过的法律。这一法律实际上是复兴欧洲的“歇尔计划”的法律形式。根据该法的规定,美国成立了经济合作署,由其来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投资,并由此开创了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该法规定,美国为援助欧洲,将在头15个月内拨款53亿美元,以后逐年审批援助额,但不确定4年的总数。这一法律通过后,随着国际投资情况的变化,美国国会曾不断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修正案,以不断完善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该法仍然是美国调整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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