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2页(424字)

资本输入国调整本国境内外国投资关系的基本法。

由于各国的立法形式不同,这种外国投资法主要有两种形式:(1)内容统一、系统的外资法。这种法律对利用外资的各种形式作了统一、系统的规定。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比较多,但其使用的法律名称不尽相同。如印度尼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家称“外国投资法”;刚果、乍得、塞内加尔、突尼斯、加蓬、尔加什等国称“投资法”;日本称“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菲律宾称“外国企业管理法”;希腊称“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

(2)针对某一利用外资形式制定的单一的专门法规。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通常不制定完整、系统、统一的利用外资的法典,而是就各种利用外资的具体形式,分别制定单一的专门法规。

如罗马尼亚的《关于在罗马尼亚国内设立、组织和经营合资公司的法令》,波兰的《关于在波兰建立合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命令》,中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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