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8页(298字)

发达国家提出的一种超国民待遇标准的所谓国际文明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并非仅仅予以本国国民同等待遇即可免除国家责任,还必须符合以西方文明为依据的“国际标准”,否则,投资者本国仍有理由行使外交保护权。这种要求外国投资者享受高于东道国国民的待遇和特殊权利的主张是强权政治的理论,没有任何国际法的依据。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主权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确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给予外国人享受待遇的标准,外国人不得要求享有东道国国民的待遇,更不能用发达国家的所谓“国际标准”来衡量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并据此来论证东道国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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