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7页(499字)

1985年1O月世界银行正式通过的、旨在以多边投资保证机构鼓励和保护会员国之间投资的多边投资公约。

其主要内容为:(1)公约的宗旨。公约以鼓励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主要宗旨,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投资环境,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领土内所作的投资提供担保;(2)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约规定,该机构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具有缔结合同、处理不动产与动产、司法诉讼及人员与财产的豁免等权利;(3)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资本和会员国的资格。公约规定,该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个特别提款权,共分10万股,每股1万个特别提款权。

每个会员国至少认购50股。公约规定,世界银行所有成员国和瑞士均可取得该机构会员国的资格。(4)承保风险的范围。公约规定,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包四种非商业风险,即货币汇兑风险、征收风险、违约风险和战争、内乱风险。此外,公约还对合格投资、合格投资者、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组织机构和投票制度、索赔与代位求偿以及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参加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的代表团对该公约表示赞成,但未正式签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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