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2页(551字)

简称外汇。

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国际经济交易和国际支付产生了国际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最终要以货币表示其价值并相互结算,此刻便需要将一国货币兑换成或折合成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这即所谓国际汇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有明确说明:“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据此,外汇具体包括:(1)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等;(2)长短期外币有价证券,即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即银行存款凭证、各类票据、邮政储蓄凭证等。本国货币或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均不可称作外汇。外汇既是一种国际间清偿债务的支付手段,所以各国均把它作为储备资产(ReserveAssets),在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用以清偿债务。

作为国际间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又由于支付币种要求、支付地点等的不同,外汇需具有可自由兑换之特点。据此,外汇可分成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两种。外汇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合作,调节国际间资金供求状况及衡量一国经济实力方面作用日益明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