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现汇专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8页(253字)

B股发行公司在主管机关批准的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存储B股发行所得外汇的专门帐户。

B股发行公司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现汇专户,只限用于B股发行所得外汇的存储。现汇专户中的外汇转入营运帐户须报主管机关备案。以承销团的形式发行B股时,承销团中的主承销机构须于B股承销期结束后7天内,将发行B股所得外汇全部划入B股发行公司的现汇专户。违反此规定者,每逾期一天,其迟划外汇金额按隔夜伦敦市场同业拆放利率(LIBOR)+0.5%的利率向B股发行公司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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