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0页(194字)

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仅凭交付而转让的债券。

在证券交易中,这种债券可以不经背书而转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不必办理过户手续,债券持有人只须把债券交付认购者,即属完成债券交割手续。这种债券通常附有定期支付利息的凭证。

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期限内可以定期凭债券上附有的利息支付凭证向发行机构支取债券利息。

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持有人凭债券收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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