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公募发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1页(419字)

又称证券的间接发行。

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所有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以此方式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买卖。

证券公募发行者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信誉,除政府机构、地方当局和公共团体外,一般企业和公司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公募发行证券,而且必须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且向大众投资者提供法律规定的经济统计资料。证券的公募发行通常需要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助。这些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推销网络帮助推销新发行的证券,或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承购证券的协议,承诺购买新发行的证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市场风险,然后再以较高价格将证券转卖给投资者,赚取一定的利润。此外,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还为证券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例如建议发行何种证券,确定发行证券的最佳时间和价格等。证券公募发行的优点是便于募集到巨额资金,可信度较高,流动性较好,缺点是发行者资格要求和发行程序严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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