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安排和延期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3页(892字)

备用安排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其会员国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成员国可以随时向基金组织借一定金融的款项,以备在必要时解决国际收支暂时性逆差的困难,而无需通过贷款申请和审查程序。

这种安排是每个成员国所拥有的提款权数额的额外部分,也可以通过十个主要工业国家的一般借款协定进一步增加。备用安排的一般程序为:成员国向基金组织提出并送呈由该国中央银行行长或财政部长签字的“意向书”,其内容包括该国在安排期间,执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计划的设想和政策,然后由基金会组织官员按执行董事会总裁的指示和成员国谈判,并草拟备用安排草案,草案以成员国计划中的某些部分作为履行标准,除特殊情况外,成员国只有在遵守这些标准的前提下才能提款。

最后执行董事会将成员国申请和备用安排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即生效,备用安排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超过3年。

可以作较长期安排的情况为:(1)生产、贸易结构上严重失衡、价格和成本有较大变化;(2)经济内在力度弱,经济发展缓慢,短期安排难以满足执行积极的发展政策的需要。

延期安排是备用安排的延伸或补充。两者在法律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延期安排不同于备用安排之处是:成员国只需一般地提出安排期间贷款使用的目的和政策,以及第一年执行这些政策和实施措施的报告,此后每年提交类似报告,其他方面大致相同,延期安排大多在2年以上,但也不能超过3年,备用安排和延期安排根据基金组织1979年第6056-(79/38)号决议第3条规定,不属于国际协定。

这一方面是由于“意向书”只表示原则性的意愿,其内容有很多不精确之处,而无法作为要约达成合同,而且成员国计划的许多内容不公开,难以作为义务列入合同。另一方面各成员国政府也不愿将其作合同处理,以免出现被指责违约的情况而在政治上被动。

目前许多成员国为在需要时能迅速提款或向外界表明本国信誉水平而申请备用和延期安排,同时近年来国际商业银行也常要求借款方在获得基金组织的“安排”后贷款协议才能批准生效,提取款项。这使许多成员国为了便于获得国际商业贷款,常事先申请“安排”,基金组织一般也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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