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5页(653字)

外汇贷款是一种有偿使用,到期归还的资金。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之后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贷款人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外汇贷款的项目,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国营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用费归还。

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留成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得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加利润留成资金。城镇集体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产品利润(指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归还,企业主管部门在归还贷款期间不得从所属企业贷款项目提取利润和各项资金。企业用上述款项归还当年应付贷款本息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以用贷款新增加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借款人的各种还款资金如基本折旧资金、固定资产占用费、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以及其他准备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应存入贷款银行。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清贷款本金并按时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归还时,应由担保人偿还。

必要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帐户中主动扣收款项,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影响贷款项目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说明展期理由和经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如贷款人审查后认为展期理由正当,措施落实,可批准展期。

同意展期部分的贷款按同意展期的时间加上原批准期限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未经同意展期部分的贷款按贷款合同违约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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