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7页(411字)

对境内机构向外借用的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主要内容:(1)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2)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借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3)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4)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不能擅自将借款存放境外。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5)申报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批件材料、报表,以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外汇担保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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