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商品经营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6页(764字)

我国政府管理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业务的基本准绳。

我国进口商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分类经营、分级管理。(中央、地方政府两级管理)。进口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专业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的进口商品;第二类为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第三类为放开经营的进口商品。

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进口商品属于第一类,1990年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包括粮食、玉米、食糖、钢材、化肥、原油、成品油、橡胶、木材、涤纶腈纶类化纤、烟草、农药、棉花、毛等14种。这14种商品由指定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对外订货。使用中央以进养出外汇和自有外汇进口这14种商品,也可委托负责统一代理订货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国外采购网点直接订货;少量、急需进口的,经过经贸部或其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批准亦可自行进口。

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进口商品属于第二类。1990年国家规定的二类进口商品,包括木浆、胶合板、皮卡纸和瓦楞纸、重要化工原料、电视机及显象管、烟用滤嘴材料6种。

这类商品由经贸部组织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联合对外成交。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属于第三类,由经过批准的有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经营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第一、二、三类进口商品,按有关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办理。为支持国内生产和增强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能力,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对生产建设和市场适销的物资要积极组织进口,保证适度的进口规模,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

在继续完善进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增强地方政府对进口的宏观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进口税率,调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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