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2页(274字)
又称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并不产生法律权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有效。发盘可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终止有效:(1)过时。发盘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失效。(2)撤销。
在受盘人作出接受之前,发盘人将发盘有效地撤销。(3)拒绝或还盘。
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失效。(4)法律的实施。
发盘还可因法律的实施而终止。
发盘可由于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成为丧失行为能力(如破产歇业),或因特定标的物的毁灭,或因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宣布进口或出口禁令的实施而终止有效。参见“发盘的撤销”、“拒绝”和“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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