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生效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3页(615字)

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则,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生效。但是,在用信件或电报通知接受时,究以信件或电报发出通知时,还是以发盘人收到通知时,接受生效,国际上不同法系的规则不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收到规则”,并于第18条第(2)款中规定: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这一规则的效力是,如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但在传递中遗失而未送达发盘人,合同不成立。第18条第(2)款还规定: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者,如里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否则,接受无效。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例如,发盘人对发盘有效期另有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接受通常是由受盘人以作出声明来表示的,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由受盘人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

按上述公约第18条第(3)款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

所谓“做出某种行为”,一般是为履行合同所作的行为,诸如买方付款或卖方发运货物,包括安排开列信用证或安排租船或订舱,以及卖方开始收购或生产有关货物,等等。但是,有的国家的法律,例如英美普通法对用信件或电报通知接受时,则例外地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参见“发出规则”、“收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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