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发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4页(270字)

一项可在被受盘人接受前予以撤销的发盘。

根据英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除非受盘人为保留发盘付出了对价,发盘在被受盘人接受前任何时候都是可撤销的。即使发盘人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有权撤销发盘,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发盘人。鉴于上述英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对受盘人缺乏应有的保障而与现代商业实践不相适应,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原则已作了修改。该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中,由商人作出的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时间内,不可撤销。

但以不超过三个月为限。参见“不可撤销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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