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9页(337字)

又称实物交货。

买卖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DES(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项下的交货是实际交货。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ES合同的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可供买方收取,才履行了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与CIF合同不同,DES合同的卖方不能以向买方提交装运单据代替交付实物。因此,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没有义务凭单据的提交支付价款。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因DES合同的卖方是为其自身利益投保的,所以应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与买方无关。按国际贸易惯例,EXW、DEQ、DDU和DDP合同的交货亦属实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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