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终止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8页(222字)

承租人在货物装船以后,不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中常订有此条款。根据该条款,货物装船后的责任(如支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等)由收货人负责。同时,船东为收取上述费用,享有对货物留置的权利。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船东的利益,但由于船东对于上述各项费用,须等货物到达卸货港后,在收货人提货之前收取,如果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全部灭失,应收的费用将全部落空,责任终止条款将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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