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与赔偿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0页(248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船长的行为后果和赔偿责任的归属的条款。

条款主要规定:有关使用、代理或其他的安排是船长按租船人的指示进行的。对因船长签发提单,或根据租船人的指示而引起的各种后果的责任,应由租船人给出租人以赔偿。条款中提及的“租船人的指示”是指租船人对船舶营运上的安排可自由选择,但这种指示不能扩至航行及船舶安全方面,不能超越租船合同的范围。根据条款的规定,只要出租人能够证明“租船人的指示”与发生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便有权要求租船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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