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的法律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0页(323字)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货物凭证。

其具有如下法律效力:(1)集装箱提单一经签发,便意味着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收到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号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其责任也自此开始;(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提单持有人将提单交还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在目的港地的代理人,以取得提货的权利,因此,集装箱提单是一种交货的凭证;(3)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凭它收取运费,完成或组织完成集装箱货物运输;(4)集装箱提单是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可以自由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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