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5页(954字)

航空运输货物的主要单证之一。

《华沙公约》将空运单称为航空托运单,在《海牙议定书》中改称空运单。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制空运单,每件货物应填写一套单证,每套空运单都有正本三份,并与货物一起交承运人,其中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承运人签字;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同货物运送;第三份在货物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后交给托运人。除空运单外,托运人还要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运输和通关所必需的单证如发票、装箱单等。空运单上内容由托运人填写或由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申述填写,如果由于托运人填写或申述错误,均由托运人自负。根据《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规定,空运单的性质有如下三点:(1)空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托运货物的货物收据,但只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托运人对所托运货物数量、件数、尺码的申述和声明并非对承运人具有最终证据约束力,除非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予以当场核对。如果承运人接受并承运了没有填写空运单的货物,或在空运单上没有包括上述内容,那么,承运人则无权引用《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中有关免除和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2)空运单是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空运单一般采用印就的格式合同由托运人填写或托运人申述承运人填写,然后双方签字盖章,运输合同便告成立。

空运单上的合同内容除去上述应填写的内容以外还有空运单所适用的公约、责任期限、责任限额、承运人的转运权、偏离原定航线权、运费收取以及损失等索赔程序和时效等内容。空运单这种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多用于定时、定点、定航线的航班运输方式;非航班运输方式下的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可由承托双方按照契约缔结地法专门订立。空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所有权的凭证。海运的托运人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收货人未经托运人的许可或付款就无权向承运人领取货物,而空运情况不同。

由于空运速度快,通常在托运人的托运单证送到收货人之前,货物已达目的地。空运业务的一般做法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仅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证明即可提货。在提货时收货人在随货运到的空运单上签收,而不必要求收货人凭托运人寄送给收货人的托运单证提货。可见,空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和性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