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下航空货运单应载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6页(462字)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出具的航空货物运输单上必须记载的项目。

按照华沙公约第八条的规定,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2)起运地和目的地;(3)约定的经停地点。承运人可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但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国际性质;(4)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5)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6)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7)货物的性质;(8)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9)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10)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11)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12)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13)托运人在交运时特别声明货物运到后的价值;(14)航空货运单的份数;(15)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16)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17)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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