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关于争端的解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9页(353字)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经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申请,由理事会裁决。

如果对理事会的裁决不服,任何争议国都可向他方同意的特设仲裁法庭或向常设国际法院上诉。在上诉时如果任何一个争议国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争议各国可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而在仲裁员中指定一名仲裁长,联合组成仲裁庭对上诉进行裁决。理事会的裁决,未经上诉撤销的,对争议国各方具有约束力;但一经上诉,在上诉裁决以前暂停其效力。常设国际法院和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并具有约束力。如果争议国不遵守公约下的最终裁决,将被处罚暂停其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权;不遵守最终裁决的空运企业将被其政府处罚禁止在其领土上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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