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1页(539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寄递挂号函件种类及具体要求的规定。

凡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小包都可作为挂号函件交寄。如果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规章许可,信封封固的挂号信函可以装有硬币、纸币或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挂号函件应清楚地明显地标注“Recommandere”(法)(挂号)字样,必要时,附注原寄国相同文字,还应完好地贴有表明是挂号函件的标签,或用印有字母“R”的带边框签条来标明挂号函件,或使用一种能清楚地复印挂号函件标注的戳记来标明挂号函件。挂号函件的形式、封装和书写地址没有特别规定,但函件上的姓名、地址用铅笔或用缩写方法写成的都不可以作为挂号函件交寄,除了用透明窗信封以外,函件上的姓名、地址可以用不褪色铅笔书写。

挂号函件的资费,应当预先付足,它包括:(1)依照函件种类应付的邮费;(2)万国邮政公约第24条第1项(16)规定的固定的挂号费。在遇有必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各邮政可以收取万国邮政公约第24条第1项(16)第3栏(2)所规定的特别资费。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的各邮政,可以收取万国邮政公约第24条第1项(18)规定的特别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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