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的补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2页(512字)

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可以经过一定程序,取得法律上的补救。

各国采取的补救办法大体上有两种。其一为通过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其一为通过诉讼以行使权利,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因为两个法系的国家的制度差异颇大,很难统一,所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没有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具体来说:一是公示催告。

丧失票据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公示催告程序如下:(1)丧失票据的人申请。

(2)法院应就申请进行调查。(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4)如无人申报权利,即在期满后作出除权判决。(5)有人申报权利时,公示催告程序即行结束,转入票据诉讼,由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二是英美法中的诉讼。《美国统一商法典》等3-804条规定:“票据所有人由于票据丧失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对票据的所有权,票据的内容与丧失票据的事实,并向票据上应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请求补偿。法院得要求原告提出担保,使被告不致因票据上的其他权利主张受到损失。”据此,丧失票据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他对票据债务人的诉讼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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