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2页(378字)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依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的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自出票、转让直至付款的过程中,形成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多层次的债务关系。通过出票人签名而作出的出票行为,产生了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及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通过背书人的背书签名而产生了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基于汇票承兑人的承兑签名而产生了持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基于汇票参加承兑人的签名参加承兑而产生了持票人与参加承兑人之间,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基于保证人的签名保证而产生了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基于参加付款人的签名参加付款产生了参加付款人与持票人的债务关系。以上各种债务关系,均以签名人的签名行为引起,并且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的记载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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