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承兑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5页(586字)

对遭到拒绝承兑的汇标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次债务人。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在作成拒绝证书已可行使追索权时,参加承兑人即可要求作参加承兑,以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信誉,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参加承兑人可以是付款人、担当付款人以外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包括已经是票据债务人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

当汇票载有预备付款人时,持票人必须向预备付款人请求参加承兑,该预备付款人就成为当然的参加承兑人。英国票据法则允许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作参加承兑。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除预备付款人之外,所有的参加承兑人均须征得持票人同意。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时应在汇票正面记载“参加承兑”字样,被参加承兑人姓名与参加日期,并签名。

如未记载被参加承兑人,则视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必须于参加承兑后两个营业日内将参加承兑事实通知被参加承兑人,如未发出通知致使被参加承兑人受到损失,则应对该损失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金额为限。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以后的背书人负有与被参加承兑人相同的票据责任。汇票到期时,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如拒绝付款,持票人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参加承兑人即应付款。

参加承兑人付款后为成为参加付款人,有权向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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