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持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7页(654字)

又称善意持票人。

善意付了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未过期票据的持票人。英美票据法对某一类持票人的特定名称。英国票据法规定,正当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取得的票据在表面上是完整和合格的;(2)他在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未过期,他对退票的事实毫不知情(如该票据曾被拒付而退票);(3)票据转让给他时,他不知悉前手对票据所有权有任何缺陷;(4)是善意并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英美票据法对正当持票人给予充分的保护:(1)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可优于其前手,其权利不因前手对票据权利有任何缺陷而受到影响。例如,某乙从某甲那里偷来一张来人抬头汇票转让给丙,丙未知乙的偷盗行为并付出了对价,这样,丙就是正当持票人,他有权要求票据的所有责任方付款,甲不能以汇票被窃而要求丙交出汇票,汇票付款人付款后亦不能向丙索还票款。(2)债务人用于对抗其前手的事由不得用于对抗正当持票人。

例如,甲开立以乙为付款人以丙为受款人的汇票,丙收取对价后将汇票转让给丁,如果丙原对乙负有债务,乙在对汇票付款时不能扣除丙欠他的债务,丁完全有权按照票面收取全部金额。但是,如果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一般持票人,因此就更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只要没有相反证据,任何持票人都应初步推定为正当持票人。但在票据涉及诉讼时,有证据表明,承兑、出票和以后的流通是受到欺诈、胁迫、暴力和恫吓或非法行为的影响,持票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除非他能提出反证,其善意地付出对价是在上述欺诈或非法行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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