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9页(262字)

票据上记载的签发票据的地点,即出票行为地。

载明出票地点是票据的必要项目之一。《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票据必须记载出票地点,否则不发生票据效力,但是如未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点。英国票据法不以出票地点为票据有效成立的要件,规定未载明出票地点的票据仍然有效。出票地点对国际票据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它关系到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法律冲突原则,有关票据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依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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