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要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3页(382字)
构成有效承兑的必要条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有效承兑必须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承兑必须由付款人书写在汇票上,以“承兑”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语表示,并由付款人签名。但仅有付款人在票面签名而无其他词语,亦构成承兑。(2)付款人在承兑时不得表明以支付汇票款项以外的其他方式履行其诺言。《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与《英国票据法》在第一项条件的规定上相同。
至于是否必须注明承兑的日期,除西班牙、墨西哥等少数国家的法律要求必须注明承兑日期外,其余大多数国家都不以载明承兑日期作为承兑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特别约定提示承兑期限的汇票,付款人必须注明承兑日期。
对于这种汇票,如在承兑时未载明日期,持票人为保全其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应于适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漏注的承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