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涂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2页(519字)

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记载文句的全部或一部涂去或消除。

涂销的必须是背书,如涂销的是票据上的其他事项,即为票据的变造问题。如果涂销不是持票人的本意,或因过失错误所为,或由于持票人以外的人所为,则票据上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但是持票人认为涂销不是由其故意所为、则应负举证责任。

背书的涂销会对两种情况产生影响:(1)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涂销不影响连续时,对于背书的连续,视为无记载;涂销如果影响连续时,对于背书的连续,视为未涂销。

(2)背书涂销对背书人责任之影响。首先,被涂销的背书人免除责任。

于是涂销人以及被涂销人的后手都不能对被涂销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这等于是涂销人抛弃自己的追索权。

其次,在被涂销的背书人名次之后,而于涂销以前为背书者,都随之免除责任。因为被涂销的背书人既免责,如其后手不随之免责,持票人(涂销背书的人或涂销后受让票据的人)仍可向这些人行使追索权,这些后手向追索权人清偿后,却不能再向其前手(即被涂销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因该被涂销的背书人已免责),于理不合,所以法律规定一律使其免责。

第三,被涂销的背书人的前手以及涂销后为背书的人(包括涂销人自己)均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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