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7页(1112字)

持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额的行为。

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一旦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享有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最初追索者为持票人,被追索者是背书人、出票人(汇票和支票)、保证人、参加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

持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向其前手追索。

即:必须持有合格的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票据而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进行追索。否则,即丧失追索权。当票据为部分承兑或部分付款时,持票人只能对未获承兑的部分或未获付款的部分金额进行追索。追索分为期前追索和到期追索两种。前者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因遭到拒绝承兑或签见而进行的追索,即持票人如期提示远期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遭到付款人的拒绝承兑或拒绝签见后,不再等到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即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后者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遭到拒绝付款而进行的追索,即持票人如期提示票据(如已承兑的汇票或即期票据等)要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后,对其前手进行的追索。追索的基本程序为:(1)发出拒付通知。持票人将自己被拒付的事实通知所有的被追索者或仅通知其直接背书人,该背书人再通知其前手,直至出票人。(2)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发出通知后,如被追索者不待持票人催索,主动偿还票款,持票人必须受领,并不再进行追索,而由该偿还的债务人进行追索。

如无人主动偿还,持票人就开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对其直接背书人追索,也可不依背书的顺序,越过其前手,而对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进行追索或全体债务人集体追索。

但票据上如注明“免予追索”字样,则不能向记载该文句的当事人进行追索。(3)请求偿还和受领。

持票人向选定的被追索者提示票据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追索可采用诉讼方式或诉讼以外的方式进行。

追索金额主要为:票据金额,利息,作成拒付通知和拒绝证书的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被追索者如数清偿后,持票人将票据、拒绝证书及有关收据交还被追索者。

当被追索者将未获承兑的部分偿还时,持票人必须在汇票上作出记载后出具收据,并交还拒绝证书;当被追索者将未获付款的部分偿付时,持票人应交出票据和拒绝证书。被追索者如为背书人,在清偿票款后,有权在票据上涂销自己以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对汇票来说,在第一次追索中的被追索的背书人如果对其追索者已作偿付,就取得该追索者的票据和追索权,成为持票人,又可以进行第二次追索,向他的前手背书人求偿。追索的程序依此进行下去,一直追索到最后债务人,即出票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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