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见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7页(323字)

本票的出票人,经持票人的提示,要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见票制度是本票所特有的制度。形式上,本票的见票与汇票的承兑相似,都是持票人提示票据。所不同的是,本票见票只限于见票定期付款的本票,其目的在于确定到期日,而承兑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付款人的义务。见票的效力有二:(1)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从见票日起计算规定期间而确定到期日。(2)行使或丧失追索权。

出票人拒绝见票,持票人在规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见票证书后,就无须再为付款提示,而直接行使追索权;反之,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期间内提示见票,或作成拒绝见票证书,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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