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8页(399字)

出票人在付款银行无可处分的资金而签发的支票。

空头支票非法学上的名词,而是社会上的习惯用语。关于空头支票,各国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又不尽相同。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出票人须在银行有可处分的资金,无资金的出票仍有支票的效力,但对于出票人如何制裁,则未作规定。法国支票法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规定了对空头支票采取罚金制裁。英美法系国家,除有诈欺情形依刑法处罚外,对于单纯不兑现的支票,即无故意犯罪而签发支票,如不兑现时则无处罚规定。我国台湾省票据法规于1986年取消了对空头支票的刑罚规定,采取民事制裁主义。《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参酌现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科收支票金额的1%但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罚款。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屡次因存款不足而不获支付的,付款银行除科收罚款外,有权停止其使用支票。

至于有欺诈行为的,还应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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