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1页(398字)

又称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具体规定支票的发行、款式、转让、保证、提示、付款,支票的种类、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复本、变造、时效,维护支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性的统一法律规范。该法于1931年3月在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上讨论通过,共10章57条。

签字国有20个,英美两国未在公约上签字,故统一支票法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法,而是大陆法系的统一法,但在签字参加国之间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1)明确了支票的应记载事项、支票发行的具体程序及其效力,(2)规定了支票的区别于汇票、本票的转让、保证、提示等票据行为在适用时的特色;(3)规定了支票的付款、划线支票、转帐支票以及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复本、变造、时效在支票中的具体适用及其法律效力;(4)规定了该法的某些专业用语的简明定义、各种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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