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6页(568字)

国际结算的方式之一。

收款人(委托人)将单据交给第三者(被委托人),并委托其向付款人收款或取得承兑。托收业务中的单据有资金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

前者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以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后者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单据。一笔托收业务的完成,通常要涉及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四方当事人。

在国际结算中,接受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第三者通常为银行。受托收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称托收行;除托收行外,其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均称为代收行。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送交托收的一切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

被委托人只被允许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行事。付款人与代收行原来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的依据是与委托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果付款人拒付,代收行不能直接追索,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能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由委托人与付款人交涉。托收业务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前者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后者是指商业单据的托收,商业单据的托收可附有资金单据,也可以不附有资金单据。前者通常用于票据托收和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后者通常用于贸易货款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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